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尚无非婚生子女准正和认领的规定。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结婚则视为婚生子女。此外,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的关系,则须由生父自己确认或生母提出证据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确认。
基于子女是母亲自身产出的生物学特征,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的关系以往是不需要加以证明的。但根据现在一般均到医院做产的状况,有时也有可能需要证据证明。如某地陈某于1988年10月在某县级医院住院做产,生下一女,起名李某。2000年7月,陈某与其夫李某富离婚,女儿由陈某抚养。2006年9月,因要求增加抚养费诉诸法院,李某富辩称女儿非其亲生,不愿支付抚养费。经DNA鉴定,李某富与李某无生物学父母子女关系。于是陈某也称女儿非其所生,又经DNA鉴定,陈某真的与李某无生物学父母子女关系。因此,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的关系有时也需要加以证明。
对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关系,可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和其他人证物证加以证明。
实践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生父的争议有两种情况:
一是未婚女子所生的子女,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孩子是其所生。这种情况下,应通过生母提出的能证明子女生父的出生证、书信、音像等证明材料和其他证人证言、物证,综合分析认定,不能只凭生母单方指认确定。对于是否可以强制亲子鉴定的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亲子鉴定应双方自愿,而不能强制,强迫另一方必须接受亲子鉴定,极有可能侵犯人权。
二是,已婚女子所生的子女,丈夫不承认孩子是其所生。此类情况,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仍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实行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就可能引发滥诉,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引发社会问题。但是,对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不能要求过严,只要提交了能够证明夫妻(生母夫妻)之间有同居事实和受孕可能的证据,就应当认定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完成了其应负的举证责任。如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亲子鉴定,而对方不同意亲子鉴定,应当推定该子女是子女生母的丈夫所亲生。
[1]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出版,第214-215页。
[2]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出版,第215页。
[3]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教研室:《婚姻法资料选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6月出版,第69-70页。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法(研)复[1987]20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年7月8日(91)民他字第12号)。
[3]法学教材编辑部《婚姻法教程》编写组:《婚姻法教程》(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86年6月出版。
[4]宋凯楚:《违法婚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7月出版。
[5]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婚姻法教研组编写:《中国婚姻法教程》(1996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出版。
[6]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