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国实行婚姻行政登记制,只有经过行政登记,即只有在民政部门经过登记的婚姻关系才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因此,那些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根据当地风俗只办了酒席就以为结婚的女子,就会发生在未婚生育的情况。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及户口政策,未婚生育的孩子要想确立一个合法的社会地位与身份,就必须获得户籍。在中国,会根据各地的政策不同,在交纳一笔社会抚养费以后,取得孩子的身份。
那么,还存在另外一个问题,有的未婚生育的孩子无法找到父亲,或者女方认为的男方不承认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这就需要由法院来确认父亲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同时规定抚养权与探视权。
在涉外未婚生育关系中,会涉及到国家间的管辖权问题,以及不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不同。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实行法的适用上,有的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有的国家规定适用国籍国法等等。
中国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理论与实践上,都还在不断完善中。律师将在涉外离婚、涉外收养、涉外抚养、涉外继承等一系列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实践中,为中国的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做出一份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