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陆某是男女关系,未婚同居,感情较好,双方一直没有子女。 2008年初张某在同学聚会时巧遇自己的初恋情人宋某,旧情复燃之下,双方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张某自觉对不起自己的丈夫,便告诉宋某,不希望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关系破裂,也不希望对宋某的家庭关系有不良影响,双方仍然还是普通朋友,此后双方的关系渐渐疏远。不久,张某发现自己怀孕,经推算日期,这个孩子应该是宋某的,但张某没有告诉宋某。陆某一家人得知张某怀孕,都欣喜异常,对张某也是关怀备至。2008年10月,张某生下一子,此后生活渐趋平静。2009年以后,由于对父母的赡养问题和其他生活琐事,二人经常发生争执,一次激烈争吵时,陆某动手打了张某,张某一时气愤,说出了孩子不是陆某亲骨肉的事实,在陆某的追问之下,张某说出了事情的真相。陆某决定与张某分手,双方很快达成了协议,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张某抚养,陆某不承担抚养费,2009年1月,双方正式分手。张某单独抚养孩子,负担很重,于是找到宋某,要求宋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起初宋某不承认孩子是他的,后虽然承认与孩子的血缘关系,但拒绝支付抚养费。2009年3月,张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本案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问题。所谓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生父对非婚生子女承认并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也没有关于自愿认领或强制认领的相关规定,但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父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形成的血缘关系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对有血缘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生父应当承担抚养责任,至于是否认领,需要看双方的实际情况及生母是否愿意和有能力抚养而定。本案在确认该子女与宋某的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如果生母愿意抚养,则应判决该非婚生子女随母共同生活,但生父应当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如果生父愿意抚养该子女,也可判决由生父抚养,生母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如双方均不愿抚养该子女,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谁抚养,不排除依法做出由宋某承担抚养教育该非婚生子,该婚生子与生父共同生活,由生母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的判决。
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张某与宋某承认与孩子的血缘关系,该子女是双方的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之规定,判决宋某每月支付人民币600元,作为该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直至该子女成年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