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女士是个单亲妈妈,未婚先孕,2003年生下了一个儿子,儿子的父亲在其出生以后只见了儿子一面就下落不明,张女士只好自己带儿子过。因为没有合法生育手续,在儿子5岁以前一直没有勇气给儿子落户口,眼看到了孩子该上幼儿园的年龄,没户口就上不了附近的幼儿园,除非支付大笔的赞助款,今后孩子的许多权利也将受到限制。为了能够使儿子象其他的孩子一样平等地享受正规的学前教育,张某来到派出所为儿子申报户口。派出所了解情况后,口头答复张女士,象她这样的情况,必须出具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申报户口的联系单、孩子的出生证、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计划生育部门的相关证明才能给这孩子登记户口。张女士来到计生办,没有得到计生办的同意,她又来到村委会,村委会也不同意给她出具证明,理由是孩子的出生,违反了计划生育法。更为糟糕的是张女士已经无法找到孩子的生父了。难道张女士孩子的户口没有指望获得登记了吗?难道让孩子继续保持“黑户”身份吗?张女士多次奔波,屡遭相关部门拒绝提供证明。张女士为此深深自责和难过,她求助律师:非婚生子没有权利落户口吗?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在第二十五条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是在实践中,怎样来具体落实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却并没有具体规定。尤其是很多地方政府部门更是因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而以非婚生、私生子为由不给他(她)们落户口,造成他(她)们上学、就业、结婚等各方面的障碍,他(她)们的基本生存权、人格权难以保障,这种情形事实上的大量存在,已经成为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一个人如果没有合法的身份,连基本的户口都没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从何谈起?从法律精神,从尊重人权的角度出发,非婚生子也同样享有人的权利,自然也应该落户口。一个没有户口的人在入托、上学、就业等方面都会受到莫名的刁难和歧视,这不是我们这个文明社会所应有的法则。非婚生育虽然不为法律所允许,但孩子是无辜的,人们把父母的过错迁怒到孩子身上是不人道的。据悉,黑龙江省公安厅早在2003年已经规定“私生子”可以落户口,不论婚生还是非婚生,出生登记落户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不再向群众索要其他材料。其依据是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的父亲或母亲或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
非婚生育违反法律,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或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但不能以私生子为由拒绝给孩子落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