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20000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5000元,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56452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9810元。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2000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5000元。
(五)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2500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20000元。
(六)符合再生育条件、但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564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98元。
三、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