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02年8月2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形成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意见。
《条例》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缩小了征收范围。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条例》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条例》统一了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授权各省(区、市)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与征收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征收指标和任务。
据介绍,征收标准确定为3倍以下的主要目的,是缩小全国征收倍数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的种种问题。这一征收幅度与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的实际征收标准基本一致。此外,考虑到多数群众的可承受能力与各地差异,设置了一定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