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与被告龙某(女)于1995年3月28日结婚,于当年和1998年生育两个孩子后,龙某做了绝育手术。杨某2007年两次诉请离婚,第一次被调解和好,第二次被判决不准离婚。2008年5月杨某第三次诉请离婚,杨某与龙某对离婚无异议,但在孩子抚养上有争议。庭审中,经征询两个孩子的意见,他们均要求随父杨某生活;经征询杨某意见,杨某自愿抚养两个孩子,不要求龙某支付抚养费。龙某则以自己已做绝育手术为由,要求法院优先考虑其中一个孩子跟随其生活。法院最终支持了两个孩子的意见,判决他们随杨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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