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强制执行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民事案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的给付或行为的履行或代履行,不能强制执行人身。即不能以通过强制要求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到某个地方让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强制执行未成年人的人身。
2、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中,要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特别是未成年人是10周岁以上的人的情形下,在探望权的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如果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拒绝探望,即不能强制执行。
3、遇有被执行人申请中止探望及申请执行人要求变更监护人的情形时,应告知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到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或变更监护人的判决,执行法官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中止探望或变更监护人的决定。因为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以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中止探望及变更监护人只能由法院通过诉讼作出判决。在以上中止探望、变更监护人的判决作出前,应中止探望权的执行。
4、对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应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案件依法移送到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但在执行实践中,对被执行人是否已构成犯罪应从严把握,严格按《解释》规定的标准界定。因为轻易对被执行人判处刑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不利的影响,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