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同时,《婚姻法》还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可以看出,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与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均属于法定之义务,并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设置障碍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同时,给付抚养费这一义务的履行不附加任何条件,也不能被排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对方不协助自己实现探望权而拒绝支付抚养费。事实上,探望权是通过父母之间互相协助实现的,而抚养费是直接支付给子女的,两者是截然分开的,不能将之混为一谈。
本案的分歧在于采用何种方式行使探望权。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两种,包括探视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时,主要应当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
最后要说明的是,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心理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希望离婚了的父母多从孩子的角度考虑,在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妥善处理,最大限度的减轻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伤害,让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够见到孩子,与孩子保持亲情,从而使子女仍能得到父母的共同关心爱护,以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原标题: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和探视权您了解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