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一审判决后,王-晨和刘-茵都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中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王-晨上诉称,随时探视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自己去刘-茵处又不受欢迎,也不能在刘-茵处进餐,不能与孩子有深入的交流。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探视孩子从周五晚上7时至周六晚上7时。
刘-茵也上诉称,当初双方协议离婚时说好不让孩子在王-晨处过夜。而且刘-茵担心王-晨会把孩子带去国外,她怕自己永远见不到孩子。刘-茵表示希望孩子的生活环境保持稳定,因此上诉请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执行探视,不同意孩子过夜。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晓-晓随刘-茵共同生活,王-晨可以随时探望,但不得过夜,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恪守。
离婚后,晓-晓一直随刘-茵共同生活,刘-茵对晓-晓尽到了一个母亲的责任,同时刘-茵也配合王-晨来家中探望晓-晓,彼此间也没有发生重大矛盾,所以原审法院判决王-晨可以从周五晚上7时至周六中午12时探望晓-晓属于欠妥。
一中院认为上诉人王-晨以原审法院对探视权判决不公为由,要求改判探望儿子的时间从周五晚上7时至周六晚上7时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法院难予支持。
另一上诉人刘-茵也以原审法院对探视权判决不公为由,不同意孩子在王-晨处过夜,法院认为,刘-茵的辩称意见理由更为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予以支持。
一中院由此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王-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17时去刘-茵处探望晓-晓,刘*有协助王-晨探望晓-晓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