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探视权是没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该享有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对方拒绝探视,经协商不成的话,当事人可以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就探视权纠纷做出判决。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会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判决书。那么,子女探视权判决书是什么样的?下面通过一篇范文告诉大家。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申某诉被告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4日在某某市某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申某某归李某抚养,申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付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被告一直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时超额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孩子从出生至五周岁一直由原告母亲照顾,与原告生活在一起。如今原、被告虽已解除婚姻关系,但父子关系是不变的事实,原告每次提出孩子接走,被告均以种种拒绝。作为父亲,想见儿子,作为老人,想念孙子,人之常情。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方有协助的义务。被告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探望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探望的具体方式为:每月的第一个、第三个星期五下午放学后由原告将婚生子申某某从所在学校接走,于周日18时送回至被告住所地;每年的寒假申某某随原告生活十天,每年的暑假随原告生活二十天;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被告认为原告所述不实。自从离婚以后,原告只给被告打过两次电话,没有对实际看望孩子进行沟通。原告平时对孩子不管不问,其所要求的探视权实际是孩子爷爷奶奶的探视权,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原告提起的本次诉讼,是在被告对其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后,明显是一种负气的对抗行为,不是真实要求探视权的行为,并且原告至今拖欠孩子抚养费已经三个月,双方约定的孩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原告从未支付过。原告要求的探视时间及方式,被告多次与孩子沟通,孩子认为影响学习,不利于正常的生活、学习,被告认为本案不是真正的争议焦点,如果可以将家庭财产分割完毕,可以双方协商,随时决定在有利于家庭、孩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探望孩子。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婚生子申某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但是被告阻止其行使探视权。
证据2,某某银行存款回单一份,证明原告已支付申某某抚养费至2014年的5月份,回单显示的3000元是近三个月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