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徐某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后因徐某怀疑王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法院对王某要求与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婚姻关系终止前,双方所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脱离婚姻关系解除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消灭后才生效。所以,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一方当事人不能将该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根据。王某与徐某离婚诉讼前自行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对徐某要求王某离婚时一次性给付其16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徐某离婚;双方之子王安由王某抚育,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子女抚育费3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徐某每月探望儿子王安2次,王某应予以协助;位于南昌市某小区一套住房及房内热水器、沙发、床、餐桌等家具是王某婚前财产,归王某所有;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系徐某婚前财产,归徐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