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分到了房子和现金,对没有固定工作的洪女士来说,维持生计仍然不容易。二女儿小文正值生长期,读书吃饭都要用钱,家里很快就捉襟见肘。洪女士曾经要求李先生支付抚养费,但对方总以离婚时已经分了财产为由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二女儿小文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亲生父亲李先生,要求他履行抚养义务,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认为,虽然李先生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方面较为照顾洪女士,但他在离婚前就已多年未承担家庭开支,二女儿又要跟着母亲生活,有所让步也是应该。现在洪女士没有固定收入,大女儿在假期时也会跟着她一同生活,可见负担还很重。因此,二女儿小文的诉求合理,法院判决李先生自2016年1月起按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小文独立生活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