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祥云县普淜镇力必甸村。根据本人申请,村委会调查评议,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确定为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为落实好特困人员供养政策,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的特困人员金由民政部门拨付到乙方设在金融机构的个人帐户,实行社会化发放,乙方凭本人的特困人员供养证和身份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第二条、甲方指定丙方为乙方的义务监护人,并与丙方签订包户责任书。甲方应经常到乙方家中检查了解丙方包户责任落实情况,对丙方不尽责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活的,应进行批评教育,难以改正的要调整监护人。
第三条、丙方负责照料乙方的日常生活包括吃、住、穿、行、医、教(未成年人,指16周岁以下或包含16周岁)等方面的问题。照料过程中丙方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及时帮助解决。丙方要建立照料记录,每月向甲方报告乙方身体和生活等情况。
第四条、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甲方和丙方履行职责情况,确保乙方能正常生活。
第五条、乙方的供养金必须确保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支出,非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支出性开支和其他需要支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或乙方的同意。
第六条、乙方若系享受特困人员的未成年人,在年满16岁后自然终止特困人员待遇,终止特困人员待遇后其基本生活仍很困难的,参照其它有关救助办法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乙方享受特困人员后去世的,由甲方和丙方负责及时安葬,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遗体实行免费火化并给予丧葬补助。
第七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和镇民政部门各执一份。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