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对这一规定具体可理解如下:
(一)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这种婚姻关系不论结婚的事实是否发生,结婚时间是否长久,婚姻关系被法律确认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
(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
(四)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对如何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原则,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是违法婚姻,在解除其违法婚姻关系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应当与解除合法婚姻关系时处理财产的原则有所区别。处理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原则应当是:(1)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对待。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被解除时,当事人一方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2)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或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3)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当事人之间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是,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原则,不宜完全按照民法通则按份共有的原则分割。因为在我国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多数情况下男方是双方同居期间经济的主要来源,换句话说,男的挣的比女的多。如果按照按份共有分割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那么,男方分得的财产必定比女方多,而女方在与男方同居期间,虽然财产收入比男方少,但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务上付出了大量的劳动,有的还协助男方的工作,并付出较多的义务。女方的这些劳动,没有体现为双方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或收入,因此,在分割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时,不能按照按份共有的原则分割,否则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