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之外,不同民族之间的通婚问题,婚姻法并无限制性规定。一些自治地方对此作了补充,明确规定不同民族之间可以通婚。如宁夏规定,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有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还涉及保护寡妇的婚姻自由、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以及子女的姓氏问题等内容。
这些变通或补充规定的适用范围,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不完全一致。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自治区规定只适用于居住在本自治区的各少数民族。化隆、循化等自治县规定只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一般群众。甘孜、阿坝等自治州规定既适用于本州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必须指出的是,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规定,只是对婚姻法的局部变通或补充,这些规定与婚姻法同时施行。对未作变通规定的,仍应按照婚姻法执行,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对各级自治机关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程序,本条根据宪法、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原婚姻法的规定作了修改。
原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原婚姻法是1980年修改的,当时宪法还未作修改。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因此,该规定与1982年宪法、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有两处不一致:一是谁有权制定变通规定,依照宪法、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而原婚姻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二是生效程序,依照宪法、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变通规定,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而原婚姻法规定,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原婚姻法的规定应当依照宪法等法律作出修改,以维护法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