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健全婚姻家庭法制,惩治婚姻家庭领域内的违法现象,1980年9月,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80年代出现的新情况,对1950年的婚姻法作了修订。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原婚姻法),并决定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颁行的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关于此次修改的生效时间问题,婚姻法修改决定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修改法律的决定,往往只是涉及部分条文的修改,一般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如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此次修改从内容上看,涉及总则、夫妻财产制、离婚条件等许多内容,而且有些内容是新增加的,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夫妻个人财产、法院判决离婚的具体情形、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从条文数量上看,对原婚姻法的二十二个条文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十五个条文;条文总数也从三十七条增加到了五十一条。但本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并没有改变,基本原则也未作大的变动。此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婚姻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以切实解决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对原婚姻法的全面修订。原婚姻法经过20年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广大人民群众是熟悉的。因此,修改决定的生效时间不必要留有过渡期,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修改决定没有溯及力,只适用于其施行以后发生的行为,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仍适用原婚姻法的规定。修改决定施行后,原婚姻法中的相关内容即行失效,修改决定施行后发生的行为,即应当依照根据修改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后的婚姻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