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政策宣传教育。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和省人大决议精神,做好政策解读和申报条件、审批程序等的宣传解释,让干部精通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让群众知晓政策、自觉按政策有计划安排生育。
(二)严格生育审批管理。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审批。倡导合理生育间隔,特别要教育引导低龄已婚妇女科学合理确定生育时间,尽量拉开生育间隔,防止出现扎堆生育现象。省上建立单独两孩政策执行情况月报制度(月报表附后),请各县(市、区)每月5日上报市(州),各市(州)每月10日上报我委,市(州)首次上报时间为2014年5月10日。
(三)加强基础服务管理。强化人口计划管理和怀孕、生育、节育全程跟踪服务管理,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助产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全面落实方便群众办证“八项规定”,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方便群众办证。严肃查处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行为,依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四)加强风险防控预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风险防控预案》,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准确评估、发布预警信息,适时启动应急预案,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影响。积极加强与民政、公安、统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婚姻、生育、健康、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正确分析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对人口出生率的影响,科学判断未来人口变动趋势,适时进行跟踪评估和监测预警。各地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反馈情况。
(五)强化服务体系建设。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缓解出生人口增量给教育、妇幼保健、计生技术服务带来的压力,满足人民群众的生育和健康需求。
(六)做好扶助抚慰关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关怀。着力做好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因落实节育措施导致继发不孕等重点人群的解释说服、关怀关爱、精神抚慰、扶助补偿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上访和重大恶性事件。
本实施细则仅限于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