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镇)自出具《再生育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将审核材料上报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见附件3)
若情况清楚、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一)申请。再生育孩子的夫妻,可到本市居民一方户籍地的社区(村)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提供基本材料以及依据再生育的不同条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并签订《婚育情况承诺书》(见附件4)。
(二)受理。社区(村)受街道(镇)委托受理辖区内再生育孩子的申请。受委托的社区(村)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当场出具《补正再生育申请材料通知书》(见附件5)。对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经办人应当场审核无误后退还原件(证明材料类除外),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经办人和申请人签字后留存,出具《再生育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社区(村)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签署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到街道(镇),并自受理之日起公示10日,公示期满后应将结果反馈街道(镇)。
(三)审查。街道(镇)对情况清楚,材料齐全的将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11日内上报区人口计生部门。
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本市人户分离的可通过申请人现居住地或户籍地的街道(镇)协查,协查的街道(镇)一般应在3日内将协查结果告知对方;申请人户籍在市外的可以通过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了解情况,并做好协查记录,街道可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上报区人口计生部门。
(四)决定与送达。区人口计生部门自收到街道(镇)上报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再生育审批决定。因举报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调查的,应在30日内作出再生育审批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制作《批准再生育决定书》,颁发《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
街道(镇)应在2日内通知申请人,在7日内将《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和《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将《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