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伪造、编造、冒用证件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利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利用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结婚登记的事件屡见不鲜,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的《民法典》规定了冒用假证的婚姻无效。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受害方寻求救济的途径。根据实际出现的案例,遇到伴侣利用假证登记的婚姻,受害方经常会选择三种方式来维权,即到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对民政部门的过错提起行政诉讼、提起离婚诉讼。
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民政部门只对受到胁迫并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问题的婚姻可以撤销。
而只有程序存在瑕疵时,才可以依法对结婚登记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受害方维权过程中,很可能出现民政部门不予撤销、提起对民政部门行政诉讼败诉等不正确的救济方式。民法典若明确规定此类婚姻无效,能有有效解决这一困境。
但草案这一规定仍然有商榷的余地。目前的审判中,隐瞒身份信息若对婚姻的实质要件(婚龄、是否属于近亲属、是否重婚等条件)产生影响,那该婚姻可以依照法律判定无效。
但若主体确定,符合婚姻法实质条件,仅在身份上存在瑕疵,依照《民法典》草案就判定为无效的话,一方面对婚姻实质要件不够尊重,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另一方权益。
实务中出现过这样的情况:男方在前婚中利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后婚中用真实身份登记结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此时男女双方为有效婚姻,财产按照夫妻共有制处理,并且男方涉嫌重婚罪。
但依照《民法典》草案规定,其与前婚婚姻关系因伪造证件无效,两人属于同居关系,财产自然不能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制来分割,并且男方两段婚姻自然也就不符合《刑法》258条规定的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