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各项事由导致的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各有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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