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结婚必须由符合婚姻法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携带法律规定的证件,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登记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来决定是否颁发结婚证书。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较之前实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许多宽松之处,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材料除了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关于“无配偶”等内容的签字声明外,无须单位再开证明。这就要求婚姻登记部门进行最大程度上的确认,当事人持假的身份证件就能得到婚姻登记部门的认可,并颁发结婚证件的行为,婚姻登记部门存在重大过失,对此,婚姻登记部门应当负审核不实的责任。原告王某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撤销该结婚登记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