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江XX,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
原告田某诉被告荣某离婚纠纷后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农历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1991年4月10日补领了结婚证书。1986年9月26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取名田X文,1988年12月21日,生育次女,取名田X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尽母亲职责,对两个女儿从未抚养,且有第三者插足,为早日解除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0元,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共同债务40000元。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应当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被告已尽抚养义务,子女现已成年,不再存在抚养责任,被告没有与任何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3、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实际分居时间达数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所欠6万多元债务,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4、病历、出院记录、医药费收据,证明原、被告二女儿有病,劳动能力受限,原告为此付出之多,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被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三性均持异议,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不允许结婚的;对证据3的三性均持异议,原告所欠的债务是不存在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请法庭予以核实,医药费是由被告支付的,也可以间接证明是原、被告近亲结婚导致的恶果。
被告为证明其辩解,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统结婚,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被告对子女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子女现都已经成人,不再存在抚养问题;
2、合肥学院医务室病历一份,证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3、合肥市中山医院出院记录及相关用药清单一组,证明被告身患重病,为了治病四处借债,导致现在生活极其困难。
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中原、被告双方系近亲结婚无异议,对子女抚养部分有异议;对证据2、3的三性均持异议,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4的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1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的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1985年农历12月6日,原告田某与被告荣某举行结婚仪式,并于1991年4月10日补领了结婚证书。1986 年9月26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取名田X文,1988年12月21日,原、被告生育次女,取名田X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至今分居已长达十多年,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母亲是同胞姐妹关系,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