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女,1983年5月生,2000年12月经人介绍与赵某相识,两人来往甚密。2001年6月,吴父在吴某不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为其在黑市上买了一张假身份证。吴某随即与赵某登记结婚。2003年吴某生下一子,2003年8月吴某外出打工时认识刘某并产生感情。当年12月吴某在与赵某协议离婚不成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当时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因此请求法院宣告与赵某的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十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案中吴某虽然在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其在申请宣告与赵某的婚姻无效时已达到了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请求,即不能宣告该婚姻为无效婚姻。如吴某与赵某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