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意志自由.一方以任何理由威胁对方结婚,被威胁一方被迫同意结婚的情况显然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宗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撤销该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是否可以被撤销,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如果一方在婚后完全愿意接受这段"被胁迫而成的婚姻",那么,任何人也不能强迫他们去撤销婚姻,这和后面将要提到的"无效婚姻"有本质的不同.
只有存在胁迫,婚姻才可以被撤销.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婚姻都不可以被撤销.
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