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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与他人同居期间所负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思维导图

雨过之后
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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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与他人同居期间所负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
共同
一方
同居
期间
他人
王珏
原告
柳媛
婚姻法
夫妻债务

[案情] 两被告霍骏、柳媛原为夫妻关系,已于2010年10月离婚。原告王珏与被告霍骏于2008年6月开始同居,于2010年6月生一女霍羽思。后原告王珏与被告霍骏发生矛盾,现已分手,霍羽思目前随母亲王珏共同生活。2010年3月7日,霍骏向王珏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霍骏欠王珏银行信用卡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正,并按银行信用卡利息标准支付所产生的所有利息及手续费用直到还清王珏信用卡全部的欠款为止”。后霍骏先后给付王珏8500元。余款王珏追要未果,于2011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霍骏和柳媛夫妇二人共同归还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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