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取证的主体当然是取证主体;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以及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负责追究犯罪,实质上也就是在执行追诉或控诉职能。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中虽规定自诉案件证据不足的由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但是法律在做此规定的同时又规定了“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由此看来,公安机关也可以成为重婚罪的取证主体。
重婚罪取证也存在着不同的问题:
1、个人取证艰难,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这就意味着自诉人必须向法庭提供充足证据,才可能胜诉。非常困难。
2、公安机关介入难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依据此款规定,公安机关是有权利也是有义务立案侦查重婚案件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却相当困难,而且先例非常少。
3、法律的不健全,具体到重婚罪取证,由于重婚罪为自诉案件,有其特殊性,证明责任完全由自诉人负担。即使有相关法律规定取证主体可以是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但是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少之又少,这无形之中加大了自诉人的负担,在一定程序上放纵了重婚者,使被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4、立法上的矛盾,对重婚罪取证造成阻碍的不仅是我国法律上的缺失,而且还涉及到现行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证明标准的不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
即使重婚罪的取证难,也要从核心找到其突围点,从而保证法律的公正,保证人们有一个正义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