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界曾对重婚罪名中结婚的内涵产生过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结婚除包括登记结婚外,是否还包括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
对于“事实婚”,目前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认为事实婚是指那些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条件而未进行结婚登记 便以夫妻关系公开同居生活。其二,认为事实婚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其三,认为凡是男女违反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的,都应认为是事实婚。我们认为,前两种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照此观点,根本不会出现事实重婚罪的情况。上述第三种观点是恰当的。
实际上, 我国在不同时期对婚姻问题实行过不同的政策,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②.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③.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故此刑法界基本达成共识,即认为重婚包括以下二种类型:一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的;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理论界对重婚罪名的探讨多集中在对结婚概念的理解上,却忽略了对重婚罪名中“有配偶” 这个概念的研究,其实对“有配偶”这个概念理解得清晰、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根据《意见》的规定, “有配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非是静态的,而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笔者认为,“有配偶”从法律意义上说应该是存在于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效婚姻关系包括因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婚姻关系和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有配偶”的动态性主要是指不同时期事实婚姻的效力的变化。事实婚姻是婚姻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不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从前述《意见》可知,我国只对二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予以承认,承认其合法、有效。有效婚姻关系具体包括登记结婚和《意见》①、②二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关系,重婚行为应理解为对这些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
关于事实婚能否构成重婚罪,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目前刑法学界有不同认识。
有学者认为,事实重婚罪仅限于前婚是法律婚,后婚为事实婚的情形,而否认了先后两个事实婚,或先婚为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的重婚,构成重婚罪。其理由有二:其一,在前婚为事实婚时,其属于违法婚姻,法律原则上不承认其效力,不予以保护,故无论后婚是法律婚,还是事实婚,都未侵犯法律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不具备重婚罪的客体;其二,在前婚是事实婚时,当事人没有合法配偶身份关系,不具备重婚罪的主体。所以,在前婚为事实婚时,既缺乏犯罪主体,又缺乏犯罪客体,无论后婚是事实婚或法律婚,均不构成重婚罪。
但也有些学者对上述观点进行了驳斥,认为事实重婚罪既指前婚是法律婚,后婚是事实婚的重婚,也包括前婚是事实婚,后婚是法律婚或事实婚的重婚。它们只是重婚形式上的差异,但都构成重婚罪。其主要理由是:首先,重婚实质上是婚姻关系的重合,即在前一婚姻关系尚未合法解除时,又缔造新的婚姻关系,从而形成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事实。而事实婚仍不失为一种婚姻关系,若事实婚姻关系未经合法解除尚在存续之中,当事人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婚姻关系(法律婚或事实婚),这自然侵犯重婚罪的客体××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
笔者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因为《婚姻法》与《刑法》所保护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1994年1月3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在民法上已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按照民法与刑法的关系上讲,刑法是社会关系的最后保障手段,也是最严厉的手段,民法不予保护的关系,刑法更没必要保护。其次,如果刑法仍对事实婚姻加以保护,则可能使民法苦心孤诣建立的婚姻登记公示制度毁于一旦,因为不进行婚姻登记还可依据刑法得到保护,则任何人也可无视婚姻法的规定。另外,在司法实践操作上也会带来很大的麻烦,进行了婚姻登记的合法婚姻可以通过诉讼或到登记机关解除,而事实婚姻的解除则无一个统一标准,难以确定何种情形下是解除婚姻关系,何种情形又是未解除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罪。
至于后一婚姻则应包括事实婚姻与经登记的婚姻关系,因为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并不是要求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违反必须以合法婚姻形式,事实婚姻的存在已从实质上对前一合法婚姻造成侵犯,理应对这种行为予以制裁。这跟前一婚姻是事实婚姻不同,前一婚姻是事实婚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而后一婚姻是事实婚姻是指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违反以什么样的形式,故应看其本质。这种观点与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1994)10号文件的精神也是一致的。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认定重婚罪时,应首先确定哪一个婚姻关系为有效婚姻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确定被告是否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