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对案情的进一步了解,得知双方现在有以下财产:至少有三套房(包括北京一套,价值两三百万),但这三套房竟然都只登记在男的名下。有至少两辆车(价值一百多万),也在男的名下。另租地盖房几十间出租,租金甚巨。存款若干。该男在外先后有数个情人。女方一直都知道,但却始终善良地相信,他只是在外玩玩,是不可能抛弃她的,因为她是与这个男人风雨同舟走过来的,更何况还有一个孩子。所以,她视若无睹,纵容男方在外风流。不仅如此,她对近十年共同创造的财富也不管不问,任所有的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所有车辆和存款也在男方控制下。她甚至都不知道共同的存款有多少,连两辆车的型号和牌号都不知道。更不可思议的是,生活十年,连丈夫的身份证号,公司的名称都不知道!
现在,该男无情地抛弃了她,直到此刻,她才愕然惊醒!悲复可叹!
但可怜,可恨、可叹之余,更多地是警醒:切勿只同居不结婚!否则,一旦感情不在,随之失去的还有房子,车辆,存款等所有财富。即便这些财富是你辛辛苦苦打拼得来的,甚至是为了对方,不惜冒着巨大风险做违法生意而来!
我国《婚姻法》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该男女双方于2001年同居,所以,该案中男女显然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又根据该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所以,只有证明他们是长达近十年的同居关系,财产是在同居期间所得,该女才可分得一半财产。但如上所述,该女的所能提供的证据很少,他们虽然同居十年,但除了孩子百日时的几张照片外,竟然几乎没什么其他证据。很遗憾!如果她不能继续找到更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她会面临失去所有财产的危险!可见,不结婚,非法同居的后果多么可怕!
可怜的女人,如果你当初领了结婚证,还会落到这步田地吗?!
通过这个活生生的惨痛案例,为不再悲剧重演,为保护自己的感情和财产等合法权益,我建议所有人(尤其是女方)做到以下几点:
一、切勿轻易同居,同居之前先领取结婚证。只有领了结婚证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也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结婚后,再生孩子。否则,孩子不但会成为私生子,永远生活在周围人的歧视之下。而且,一旦以后无法顺利结婚,孩子还将面临生活在单亲家庭里的悲剧,给孩子的一生蒙上阴影。
三、同居期间,一旦发现对方有婚外情,要果断地制止。屡教不改者,要果断地分手,而不能一再纵容。
四、对于共同创造的财富,要有意识掌控。尤其是感情开始下滑,对方有外遇时,更应该保护好自己的财产,提防自己创造的财产被她人不劳而获。
只有我们在付出真诚感情的同时,怀有一个理性的态度,保有法律意识,做好维权准备,我们才会避免以上悲剧的发生,也才能拥有一份高质量的爱情和一个美满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