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家碰见一个事例,隔壁村有一对中年男女未依法到民政相关部门登记即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有两年之久,男方有一子一女(已成人且能独立生活),女方带有一女(此女年幼)来与男方共同生活。其间共同劳动所得钱财均由女方掌管,且共同抚育并供女方之女上小学。共同生活期间,男方发现家中主要的收入去向不明,故曾有问过女方,女方说不清去向,二人自此有些许矛盾,但男方对女方之女视如己出,别人家子女有的她都有。至去年某日,男方因女方之女未经家中大人同意私自拿走他们放在抽屉中的50元人民币一事而发怒说了其几句,期间言语有些不适。故女方认为男方待其女不好,提出各分东西,并于第二天搬回娘家。女方回娘家后,男方曾因对小女孩发火之事去向女方道歉保证日后不再对女孩发火并要求接其母女二人回家,但女方家人提出要男方立书将男方房屋一栋,家中财产之一半归于女方之女名下,她们方同其回家。男方不同意,独自归家。第二天男方之子也曾到女方家说要接她们母女回家。女方家人仍要男方立书方可。
如此之后再过几日,女方连同家人来到男方家中,说要搬回其来男方家时带来的家具等物件。男方劝说无用,晚间男方父子二人吃饭之时,女方家人来到家中,将家中春秋两季种植所得的10袋稻米搬走7袋,并擅自将男方独自承租(男女双方共同管理)的甘蔗数亩砍伐卖与糖厂并独自拿蔗款不给予男方。
男方曾与女方协商他们共同生活期间劳动所得问题,并要求女方返还蔗款与多拿走的稻米,女方置若罔闻。为此,男方不服,欲诉之于法律,并以返还蔗款与稻米,索要共同生活期间因养育女方孩子所花费的钱物为标的。
解答
由于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也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一说。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二人在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二人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能分清属个人所有的继续归个人所有,不能分清是个人还是共同所有,按共同所有对待,平均分配。
因此,女方家人说要搬回其来男方家时带来的家具等物件是合理的,但他们将男方家中春秋两季种植所得的10袋稻米搬走7袋,并擅自将男方独自承租(男女双方共同管理)的甘蔗数亩砍伐卖与糖厂并独自拿蔗款不给予男方则是不对的,由于双方对此都付出了劳动,因此应当平均分配。
另外,由于二人并未结婚,男方对女方的女儿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他可以向女方索要养育女方孩子所花费的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