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顺昌县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肖某名誉权纠纷一案。
原告林某诉称,肖某自2000年初起与林某之妻勾搭成奸至今,使林某蒙受奇耻大辱和家庭悲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具结悔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其精神损失费100元。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妻仅是一般来往的朋友关系,没有越轨行为;原告夫妻不和、感情破裂与其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近两三年林某因夫妻关系紧张,怀疑其夫妻关系破裂系因被告勾引其妻并与其妻发生不正当行为所致,经常与朋友一起跟踪其妻的行踪,2002年原告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过程中,又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虽提供了一些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与原告之妻长期通奸姘居并四处宣扬的事实,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的行为使其社会评价受到贬低、人格尊严受到丑化。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证据证实,不能成立。据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