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下第二份协议的第二天,郭某抱走孩子。此后刘某曾到郭某老家看过孩子,并多次提出要回儿子,郭某不予理睬。今年4月29日,刘某到顺德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两人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协议。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虽然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的司法解释,但是通过对郭某与刘某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的综合分析比较,法院认为郭某优于刘某,驳回刘某的诉讼要求。
刘某:一方面,我产后抑郁症严重,身体不好整天昏昏沉沉,完全是他逼我签的;另一方面想不到他会这样对我,把我当成生孩子的工具,我当时巴不得马上离开,永远都不要见到他。
刘某:一开始他对我很好,谁知他只是当我是生孩子的工具。我当时年轻,太天真太幼稚了。
(针对刘某说法,昨天下午记者致电郭某,郭某称一切有法院判决,以法院为准,“其他问题我不想说,我坚信只要做好自己,无愧于心,做人要有仁与德。我不在乎别人怎么看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