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婚姻?在不同的教科书上有不同的定义,有的教科书把婚姻定义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上述定义混淆了婚姻成立与婚姻效力的界限。如按上述定义理解,世界上根本就不会存在重婚的概念,任何所谓的重婚行为都不会是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即该行为不产生婚姻关系,既然连婚姻关系都不存在又何来重婚一说呢?法律制度内在的和谐以及法律与现实生活之间良性的互动是法律有效调整社会生活的前提,而法律上所言社会秩序,亦是跟着社会事实来的。从客观来讲,婚姻实质上应为一种客观事实,而非一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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