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的高某向与之同居的酒店服务员徐某保证,徐某什么时候怀孕,他就与妻子离婚。当徐某真的怀孕后,高某却让徐某先做人工流产,并保证3天之内给她2万元钱,从此二人之间不再有任何关系。更让徐某心碎的是高某不仅没有兑现承诺的2万元钱,而且躲避徐某,还说孩子也许不是他的。徐某为了证明这一事实,把孩子生了下来。虽然孩子出生后不久就因病死去,但通过司法鉴定还是认定了孩子确实是高某的。随后,徐某把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高某承担自己为生育等花去的各项费用4.3万元,精神赔偿费7000元。法院认为,徐某明知高某系有妇之夫,而与之同居,其本身也有过错,但高某对徐某怀孕生育的后果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和抚慰性的法律特征,原被告双方共同实施的错误行为很难说应由谁来赔偿谁。”法院为此判决高某承担徐某因生育支付的各项费用近2万元,对徐某提出的精神赔偿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