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非婚同居财产制。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既不同于夫妻财产关系,也不能认定为一般的合伙关系。一般合伙的共有关系,当事人之间仅仅只存在财产关系,而非婚同居当事人是以感情为基础而共同生活产生财产关系,与合伙关系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地按一般合伙关系来处理。笔者认为,非婚同居归根结底是当事人之间的一项民事行为,因此双方就可以自愿约定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物所有以及债务承担,订立财产处置协议。而此协议只要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又不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的利益以及第三人的正当权益,法院就可以认定其效力,用以作为处理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就是:
对于消极财产,既可以约定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也可以约定分别承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对于共同债务,性质上应当认定为连带债务,同居双方各自对同一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债权人对于同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对于同居当事人个人债务,应当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同居财产分割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过错程度以及对“家庭”贡献的多少,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着重照顾无过错方和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如一方因同居关系解除而陷入严重经济困难的,另一方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并且赋予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当事人一方补偿请求权,可以要求另一方予以补偿。
②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继承权。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继承权的产生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以一定亲属间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从理论上说,双方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意见》第13条规定,“……,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也就是说,对死亡方承担了主要扶养义务的非婚同居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身份分得适当的遗产,实际上也就是否认了非婚同居当事人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这种情况下生存方能够得到的财产是非常有限的,对负主要扶养义务的当事人来说,不仅要承受失去同伴的痛苦,在经济上还得不到对等的补偿,实在有欠公平,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女方的利益。笔者认为,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日渐增加,我国法律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当事人之间的遗产继承权,就此,可以作出以下规定:同居双方并不当然取得继承权,亦即同居双方不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但在下列情况可以取得继承权:第一,同居生存方依据死亡一方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继承权;第二,同居一方死亡而未立下遗嘱的,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同居生存方,可以作为其继承人继承一部分遗产;第三,同居一方死亡而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居生存方享有继承其全部遗产的权利。
③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扶养请求权。抚养请求权是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双方不具有配偶间的人身关系,不能享有扶养请求权,因而,也不能构成遗弃。当然,非婚同居双方也可以约定相互扶养的义务,法律应承认约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