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年初原告怀孕之后,因妊娠反应大,身体无法适应,被告让原告辞了工作,在家料理家务。孩子出生前一个月,被告不顾原告的反对,对其置之不理,让原告独自生活,这期间是原告的母亲来陪伴和照顾原告一直至今。
(2)在孩子出生后不到一个月时,原告因胆结石病情严重住院一周,医生建议立即手术,因考虑要给孩子喂奶并且孩子小需要原告照看,双方商量等孩子三、四岁时再做手术。之后原告经常在深夜发病,发作时疼痛剧烈,严重时无法站立,需要有人陪护才能去医院就诊。原告因此曾多次向被告说明,不能让原告一个人留在家中,要是病发时没人陪我去医院,可被告根本不理会。这两年间,原告发病多次,需要被告陪同前往医院时,被告总是骂骂咧咧,原告只好一个人去医院就诊。
(3)原告听从被告的安排,近两年一直在家带孩子,做家务,没有工作和收入,被告因此经常骂原告吃他的用他的。我们为此经常吵架,孩子出生几月后至今,原告已经找过好几份工作,但被告却百般阻拦。在今年七月份被告强行将我留在大理后,原告便在大理找了一份工作做,可被告却回来和我大吵大闹,并提出要和我离婚,理由是被告去上班就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
(4)结婚以后,原告提议隔两年回娘家过次春节,众所周知,这是探望父母的传统节日,可结婚以来被告从未陪我回老家过过春节和中秋节,我们因诸类情况也引发多次吵架。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并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清单附后)
鉴于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属于过错方,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女方的原则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