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介绍说,有一名女子,将表明男方“出轨”的手机短信、电话话单、情书、甚至其与“第三者”在外租房的合同都提交给了法庭。但这些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男方拥有“第三者”,因此在判决书中,只能用“与异性关系暧昧”的字句。
雨花台法院民一庭,今年受理的200多起离婚案中,涉及“第三者”问题的有四五十件,可“第三者”被法庭调查认定的几乎没有。秦淮、白下、江宁等法院,也同样存在无法认定“第三者”的问题。
“第三者”难认定,究其原因,就是举证难。一些区县法院的民事法官对记者说,当事人举出的证据,一般都是证人的书面证言,证人普遍不愿出庭作证,并接受对方当事人质证。而证人证言很容易就被对方推翻,因此证人证言在法庭上很难有实际意义。
更有甚者,不惜通过所谓“调查公司”、“私人侦探”来查找对方拥有“第三者”的证据,但由于“调查公司”、“私人侦探”的合法地位并没有得到法律确认,因此由这些机构和个人获取的证据属非法取得,在法庭上又常常被排除。
“没有明确的证据,法官只能依靠自己的判断。对于模棱两可的证据,不认定比认定的风险小。因此,无过错方很难得到赔偿。”江宁法院一法官对记者说。
那么,什么样的证据才有效呢?江宁法院的一位法官讲了这么一个案例:某女一天突然看到丈夫与另一女子苟合,她并没有亲自“捉奸在床”,而是立马报警。后来在法庭上,警方的记录成为最有用的证据。
“基层组织的调解、警方的调查,都是重要的证据。”雨花台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敦生对记者说,而当事人采用过激手段收取证据,往往很难被法庭采纳,从而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也有一些法官认为,采取诸如“婚前公证”等手段,来保障自己的财产,不因对方不忠而受到损失,也是个很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