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接受陈女士的委托后,按照法律程序,走北京,跑外地,查明了委托事项,取得了相关文件材料,圆满完成了陈女士的委托事项。至此,律师的一次非诉讼法律服务结束了,陈女士也明明白白地离去。
如同婚前财产公证一样,婚内财产调查是完全可行的,只不过目前大多数人还没有行动或还没有意识到而已。《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尤其是对共有财产做出处分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但由于夫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直接创造财富的一方经济大权在握,久而久之,就会助长某些人利用垄断的财产享有某些“特权”,产生诸如“包二奶”等社会现象。通过夫妻财产调查,夫妻一方对婚内财产状况一目了然,使自己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与另一方处于平等地位,有利于财产权利的合法行使,将来一旦出现夫妻纠纷,也早有“证据”在手,防止掌握财产的一方转移隐匿。
[相关链接]不是只有打官司才需要法律服务,今后类似陈女士这样的非诉讼法律需求会超过打官司的数量。法律服务不应只出现在法庭上,更应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环节中
陈女士只是希望自己的东西自己心中有数,显然用不着打官司,但同样需要法律服务。不仅如此,单位或个人知识产权方面侵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的问题,房产商到底有没有“五证”的问题,都可能完全用不着打官司,而仍需要法律或法律的提前介入。法律服务不应只在打官司时才被人们提及,更应该渗透在人们生活的各个环节中,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陈女士要求查明夫妻婚内财产,这就涉及到我国目前实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依据《婚姻法》第17条、18条规定,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予其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