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家是消费者,相对服务商是弱势的,玩家一旦丢失网络虚拟财产,根本无法判断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灭失是由于服务商的过失操作还是服务商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因此,根据公平原则,服务商基于技术、人力、财力、游戏运营控制上的优势,应当对其自身不存在游戏维护、管理上的过错而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应当推定服务商存在过错,承担败诉后果。
相反,若服务商可以证明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证明用户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该相应免责。同时,用户也要就自身的债权的合法性及债权受到侵害的事实承担一般的举证责任,服务商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通常玩家有两项基本的举证义务:一是网络中的ID是否是玩家的,二是玩家所诉的装备、等级、程度等信息是否真实存在过。
玩家的第一个举证义务比较容易解决,因为玩家在网络游戏中都有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而且注册时需要填写相应的能够证实自己真实身份的资料,比如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而这些信息网络游戏运营商一般都会妥善保管,不易丢失。玩家的第二个举证义务则要相对困难的多,因为玩家所有游戏过程的数据资料都记录于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上,通常自己不会保存。而且,游戏运营商大都不会保存玩家的游戏历史数据。因此,出现网络游戏纠纷时,玩家与游戏运营公司很难协调一致来处理纠纷。笔者认为,在技术上,游戏运营商有能力协助玩家保存历史数据;在法律上,游戏运营商由于收取玩家的费用,也有义务保存历史数据。笔者建议制定相应法规对网络游戏进一步规范,并明确网络游戏运营商应负担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