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一般是指没有工作或辞去工作,只在家里照顾一家人衣食起居的家庭主妇,杨女士就属于典型的全职太太。丰台法院法官姚媛表示,近年来,像杨女士这样遭遇家庭经济控制的案例日渐增多,个别案件中的女方甚至完全丧失经济支配权。
许多全职太太在家中没有经济地位,如果出现离婚纠纷,个人权利在法律保护方面就面临不足。如家务劳动很难以经济方式得到补偿,被经济控制很难认定为受到家庭暴力。
长期从事婚姻法律业务的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林认为,全职太太很难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获得补偿,关键是部分法律条文和现实脱节。
杨晓林说,我国《婚姻法》第40条对家务补偿作出了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但在我国,很少会有夫妻进行婚前财产书面约定,所以,这条规定形同虚设。”
另外,《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但在实际中,“付出较多义务”属于模糊的概念,很难按照劳动时间长短来计算,也难以按承担家务量的多少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