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生育权的解释一出,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因为在此之前,所谓的丈夫“生育权”就曾引起很大的争议。查阅相关条款可以发现,现行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或说明,而争论更深刻的原因还是在于,此类官司究竟该怎么打?法院在面对越来越多的此类诉讼请求时,在认定丈夫是否被妻子侵权时,是一件十分复杂甚至麻烦的“事”。
“如果你不幸娶了个不想要孩子的女人,那么你只能自认倒霉了。”赵胜说,他有个同学的老婆是一名舞蹈老师,为了保持身材,结婚数年都不肯怀孕。做了很长时间的思想工作后,女方好不容易怀孕了,但双方只要一有矛盾,女方就以打掉孩子相威胁。后来因为一次吵架,女方在丈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去医院把孩子拿掉了。本来男方以为诉讼离婚可以进行精神赔偿,但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来之后却傻眼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对《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目前,到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夫妻中,每100对就有几对是因为女方私自堕胎导致夫妻双方反目、感情破裂的,这足以表明这个问题不能小视。
这名法官说,目前,所谓男人要求生育权的案件越来越多,甚至一些医疗机构采取流产手术需要丈夫签字的做法来规避医疗纠纷,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与人们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认识有关。这部法律出台后,被一些专家和媒体解释引申成“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公民不分性别均享有生育权。也就是说,孩子是夫妻两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享有决定孩子出生的权利”。
“事实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本不是用来调整民事主体的一部法律。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确因女方私自做流产或引产导致双方反目、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只能依照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认定女方有过错,准予离婚。如果丈夫单因向妻子要求生育权起诉到法院,由于目前该法没有实施细则,也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此法院对侵犯生育权的事实认定和救济都很困难。换句话说,目前法院只能驳回男方的诉求。因为生育是男女双方合意的共同性行为产生的结果,双方互有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法律无法强制的。”这名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