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什么要解除李岩的合同?昨天,红塔集团的辩护律师马军在法庭上陈述了辞退李岩的理由:“李岩的第二次婚姻仅维系了一个多月,而在结婚前就有了两个月身孕,她结第二次婚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生育证》生下孩子。她的行为在职工中引起很多人的不满。很多人认为,李岩生这个孩子是在钻法律空子,她利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红塔集团认为,李岩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她的行为妨碍了公司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
如果李岩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是违法的,那李岩要拿出能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有力证明。“这个孩子究竟是不是其第二任丈夫的,这是关键。”红塔集团认为,只要李岩带着孩子做个亲子鉴定,证明这个孩子是其第二任丈夫的,那职工中的流言蜚语就不攻自破;同时李岩还可以恢复工作。
“我们是给李岩一个证明自己清白的机会,但很遗憾,她放弃了。就因为这样,原来一件很小的事被闹上法庭,实在没必要。”马军的话让原告席上的代理律师苦笑了一下。
“这个要求很荒唐!”李岩的辩护律师、云南云电阳光律师事务所的朱鸿城律师认为,在李岩合法结婚、合法离婚,李岩与前夫(指第二任丈夫)都对孩子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红塔集团要求李岩做亲子鉴定的要求非常荒唐可笑。红塔集团的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但与结婚自愿、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相违背,也不当地侵入了李岩的家庭生活,侵犯了李岩的隐私权和生育权。朱鸿城认为,如果红塔集团的这项请求成立,那是否也意味着单位可以随意侵入职工的婚姻家庭生活,并以检查核实为由要求职工进行这样那样的鉴定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否则职工就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凭借被告对职工的强势影响力,可以想象这样的行为将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职工将不再有隐私,个人家庭生活人人自危,个人隐私权荡然无存,这与国家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格格不入,是法律禁止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法律才在国家机关和用人单位占有强势地位的行政诉讼和劳动争议中,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此案中,红塔集团负举证责任。”
“《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规定,育龄夫妻在申请《生育证》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宣布无效,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处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撤销《生育证》的主体为区人口计划行政部门。”朱鸿城认为,只有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才有合法生育的审查批准权,判断某个生育行为是否合法的权力是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来行使的。而此案中,李岩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整个过程是合法的,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计生局都没对李岩的生育行为有任何表示,李岩所持的《生育证》一直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红塔集团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工单位负责举证。红塔区法院一审判决时,以“被告(即红塔集团)作出的处理决定,原告(即李岩)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反驳”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玉溪市中级法院二审以“李岩不同意亲子鉴定,故应由李岩承担不利后果”为由,维持原判。
“两次审理,红塔集团都没提供能证明李岩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证据,也不能否定李岩所提交的《生育证》的合法效力。”朱鸿城认为,红塔集团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诉法》规定,李岩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要求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赔偿解除劳动合同后从2005年至今年5月期间的工资及各种损失共计61余万元。
法庭调查结束后,双方就是否愿意调解还在进一步商榷中。
听到马军这样说,李岩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在法官同意下陈述了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