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进行投票。
投票结果是:60票赞成,4票反对,4票弃权。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修改之前,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条例》原第十七条规定:符合其中六个条件之一。此次修改,又增加了第七个条件: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其中的第四个条件还被修改为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原条例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了适用第十七条规定外,符合下面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也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修改后,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家庭又确有困难的”一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