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1995年起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收费一律按苏价费联(1993)第1号、苏财行(93)1号、苏卫财(93)第1号文中有关规定执行。苏计生(92)51号、苏财行(93)105号、苏价费联(93)37号文停止执行。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计划生育事业费,并列入预算支出基数。各市县计生委要适当增加对乡(镇)的四项手术费包干基数。
(三)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干部、军人、职工及集体、三资、独资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仍在各所在单位报销。
(四)各级计划生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严格措施,加强管理,坚决杜绝擅自扩大检查项目和滥用药品的现象,制止不合理的开支。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滥用药品、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要严肃查处。
(五)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部门医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努力提高手术质量,改善服务态度。经鉴定确认是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施术单位负责治疗,并承担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