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根据国家现行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以及计划生育部门的实际情况,目前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1.计划生育事业费。计划生育事业费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占全部经费的40%-50%,并逐年有所增加。2.计划生育统筹款。国发(1990) 12号文件规定:“农民除按税法向国家缴纳税金外,向乡村集体上交提留和统筹费(乡统筹,村提留)。 ” “以乡为单位,人均集体提留和统筹费一般应控制在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乡统筹款可以用于计划生育。这部分费用由农民负担。3.社会抚养费。1982年国家计生委和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超生子女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1年以后,“超生子女费”改称“计划外生育费”, 2000年中央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本法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此外,计划生育的基建项目,要纳入各级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并保障必要的资金。
目前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保障制度尚存在着一些问题:1.虽然计划生育事业费逐年有所增加,但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量相比,仍显不足,不能完全做到“吃黄粮”; 2.计划生育统筹款不尽合理,一是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计划生育工作不应只由部分人承担义务,二是增加了农民的负担;3.计划外生育费不能做到专款专用。一些地方把这些款项当作“唐僧肉”,谁都想来瓜分,滋生腐败。有的还“放水养鱼”, “漫天要价”,把它看成摇钱树。针对这些问题,目前国家正在逐步加大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和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农村税费改革和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后,原来用于计划生育的乡统筹费和计划外生育费将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必须要纳入政府公共支出预算体系。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征缴分离,票款分开”。今后计划生育部门不再自己征收社会抚养费,将从源头上解决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腐败现象。此项工作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指出:“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超过10元。”“社会抚养费、乡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财政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