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办法各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具体适用的解释》(苏人口计生委〔2008〕37号文件)精神,现就苏州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提出如下具体办法,凡符合其中一条,即可认定为《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具体适用的解释》所称的农村居民: (一)拥有所在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或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 (二)享受所在村提供的集体福利待遇。 (三)村委会出具有效证明(经所在村组村民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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