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4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晚育产假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各地的情况并不一样,各个单位的规定也不一样。
由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处于草案阶段。现阶段的产假规定还是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晚婚晚育的话,有的地区是延长30天,有的地区是15天。
北京:晚育产假90+30=120天 ;30天也可由男方享受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上海:晚育产假90+30=120天 ;配偶享受护理假3天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晚育产假90天+30天=120天;男方享受7天护理假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重庆:晚育产90天+20天=110天;男方享受7天护理假
安徽:晚育产假90天+30天=120天;产假期间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0天=15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异地享受20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三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福建:晚育又领独生子女父母证的假期135天——180天;男方护理假7——10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规定: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甘肃:晚育产假105天;男方护理假15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广东:晚育产假105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广西:晚育产假90天+14天=104天;男方护理假1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104天+20天=124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规定: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贵州:晚育产假90天+30天=120天;男方护理假7天;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90天+90天=180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规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河北:晚育产假90天+45天=135天;男方护理假10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规定: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