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省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此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可在生育前或生育后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主动办理生育登记。对于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审批制度。
答:今后是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分三种情形:
一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可以按照《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
二是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补领新证。
三是对子女在两孩政策实施后(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范围。
问: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的,是否退还之前的奖励费?
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原标题:“全面二孩”放开,辽宁八成目标人群不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