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在怀孕之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领取再生育审批表,计划生育专干应向其宣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
2、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料交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婚入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②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发证机关。(在所有材料的复印件由街、镇计生办主任签上“经审查,与原件无异”并签名。)
4、发证机关收到上报材料10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5、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计划统计机构立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小孩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日内无群众举报或异议的再签发生育证。对群众举报申请理由不实的,发证机关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6、发证机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尽快领回生育证并送给申请人。
7、对不符合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责成申请单位限期完善补充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