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认为,代孕母亲运用代孕合同,帮人生育,是行使其生育权的一种行为。但是,公民的生育权是人格权,人格权是支配权,权利人对自身的人格利益享有支配的权利,无须经他人同意或他人协助即可实现。但生育权具有其特殊性。生育权的实现不能基于个人的独立意志完成,需要相关关系人的配合,现代法律的精神是不允许任何人对他人人身行使支配权的。
因此,国家保护公民的生育权,不包括公民对他人行使生育权。
退一步而言,所谓的生育权其实是构筑在代孕妈妈的身体、人格尊严的侵害上的。
因为整个代孕行为中,代孕母亲的完整人格和基本尊严都面临被破坏和贬低的质疑。由于大部分代孕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代孕母亲将自己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这实际上是将身体商品化。
在现实中,很多代孕机构将代孕母亲的个人信息被详细分类,单双眼皮、直发卷发、牙齿状况等都被细化。代孕需求者可根据个人信息对代孕母亲进行选择,包括年龄、身高、体重、相貌、学历等。不同特征的代孕母亲被明码标价,年轻漂亮、学历高的代孕母亲一次可获报酬20万元。女性靠生育赚钱,这无疑是对女性作为人的尊严和人格的践踏。
国家禁止代孕的原因很多,保护代孕妇女是其中一方面。如同国家禁止买卖人体器官一样,为避免妇女为生计沦为生育工具,法律需要适度干预。目前绝大多数允许代孕的国家也都是禁止商业代孕行为的。
另外,我国对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并未全面禁止,只是限制了严格的条件。只要夫妻符合资质,在进行辅助生育治疗前出示身份证、结婚证书、生育证明,同时,还签定知情同意书,就可到正规医院尝试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实现生育权。